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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债是什么意思?重庆三角债催收公司为你解答

文章热度:374  发布时间 :2022-03-09 10:48:01

重庆卓然要债公司重庆为你解答:

  三角债是什么意思?重庆三角债催收公司为你解答“三角债”是人们对企业之间超过托收承付期或约定付款期应当付而未付的拖欠货款的俗称,是企业之间拖欠货款所形成的连锁债务关系。


  通常由甲企业欠乙企业的债,乙企业欠丙企业的债,丙企业又欠甲企业的债以及与此类似的债务关系构成。是一种无秩的开放的债务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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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之间的资金拖欠若波及面太广,规模过大,则会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同时也会冲击银行信贷计划的执行。巨额的未清偿的债务拖款使企业或不能进一步向银行申请贷款,或难以申请到信贷;越来越多的企业会陷入债务死扣之中,每一个企业既不愿意偿债,它的债权也无法得到清偿。


  “三角债”还会造成经济信息的混乱。宏观闭环债权学已经为解决三角债难题提供了整套的解决方式。


  研究


  国际经济学界关于“三角债”的理论研究集中在两个方面上:


  三角债


  三角债


  (1)什么是“三角债”形成的原因?


  (2)什么是“三角债”的最优解机制?就原因而言,经济学家们提出了“经济周期说”与“经济体制说”。B.W.爱克斯与R.赖特曼(B.W.Ickes与R.Ryterman,1992)是“经济周期”说的代表,他们把企业拖欠归因于中央银行信贷的周期性收缩与消费结构的周期性变化。持有“经济体制说”的学者较多,G.A.格柳莫,F.科里滋列(G.A.Guillermo与F.Coricelli,1992),S.P.利特(S.P.Leite,1992),A.贝纳特与S.施克特拉(A.Bennett与S.Schadler,1992)都正确地指出:利率过低以及经济交易过程中缺乏惩罚制度都会使商业交易中的净负债者有利可图,而使偿债缺乏应有的刺激机制。爱克斯与赖特曼也持有“经济体制说”的观点。但是,他们的观点还未能解释下述问题:


  第一,中央银行的紧缩是导致了企业债务额的上升,但企业借债行为本身不会周期性地迫使中央银行实行信用紧缩吗?


  第二,无法解释为什么另一些企业愿意把债权信用给别的企业,即愿意出借的现象。而实际上,如没有企业愿意在“三角债”已初具规模的条件下再出让商业信用或资金信用,则“三角债”是不会越滚越大的。


  案例


  产生


  三角债


  三角债


  20世纪90年代初,“三角债”突然成为中国、俄罗斯、东欧诸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障碍。在中国,“三角债”其实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就开始形成,1985年中央政府开始抽紧银根后,企业账户上“应收而未收款”与“应付而未付款”的额度就大幅度上升。到1991―1992年间,“三角债”的规模曾发展到占银行信贷总额三分之一的地步。[1]


  原因


  一是由于建设项目超概算严重,当年投资计划安排不足和自筹资金不落实,造成严重的固定资产投资缺口,形成对生产部门货款和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大量拖欠;二是企业亏损严重,挤占了企业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加剧了相互拖欠;三是企业产品不适销对路或根本无销路,产品积压,产成品资金上升,形成投入--产出--积压--拖欠--再投入--再产出--再积压--再拖欠,大生产大赔小生产小赔不生产也赔的恶性循环。[2]


  此外,商品交易秩序紊乱,结算纪律松弛,信用观念淡薄,也加剧了三角债。


  情况


  1990年,由于80年代后期经济过热,加之其他诸多原因,中国经济开始治理整顿,核心问题是清理三角债。1990年4月2日,新华社发布了国务院决议:“当前,由于市场疲软,产成品积压,工交生产中流动资金不足的矛盾很尖锐,企业、单位之间互相拖欠货款和前清后欠的现象十分严重,已成为影响当前生产正常进行的突出问题,也损害了社会信用。为了缓解这一矛盾,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三角债’工作。”由此,各地集中各主要经济综合部门力量开展清欠工作。


  8月初召开的全国生产工作会议标志着清理“三角债”进入攻坚阶段。李鹏总理说:清理“三角债”工作要继续进行下去,邹家华副总理强调指出:各地的清欠工作要由行政首长亲自抓。会后发出《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清理企业拖欠货款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出:国务院把清理“三角债”作为下半年促进经济形势进一步向好的方向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清理的时间为,1989年1月至1990年3月31日期间发生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拖欠货款。清理金额的起点是,对同一付款企业,累计金额为5万元(收付款单位均是商业企业。起点可为1万元)。


  1991年6月17日,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在吉林省考察企业工作时说:“三角债”前清后欠,越欠越多,严重妨碍了生产发展和结构调整。他指出,清理“三角债”必须采取一些“硬”措施。


  1991年6月19日,李鹏总理在安徽考察期间透露:国务院已经决定由朱镕基副总理负责清理“三角债”工作,并提出了5项指导意见,首先,要抓紧进行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其次,要重视推销工作,第三,要进一步进行“三角债”的清理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以清理“三角债”为突破口。第四,要堵住基本建设投资的缺口。第五,要考虑对长期产品积压的企业进行必要限制。


  1991年9月12日至17日,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在四川考察时强调,要在全国范围内打好一场清理“三角债”的攻坚战。此后,清理“三角债”掀起高潮。9月21日,安徽省委书记卢荣景要求全省发扬抗洪救灾精神,积极做好清理“三角债”工作。在沈阳市,300余名律师忙碌在清欠一线。


  1992年以后,邓小平南方视察,清理“三角债”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中国经济重新启动,银根放松,解决通货膨胀的问题逐步取代“三角债”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首要问题。


  措施


  三角债


  三角债


  1991年9月20日,是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决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拖欠连环清理的第一天。根据全国各地汇总到北京的情况,到21时为止,40个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已有141亿元贷款注入到5094个有拖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上,占全国清理“三角债”工作会议确定的贷款注入数的76%,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贵州省等省市的清欠贷款已全部注入到位。与此同时,各地同步注入自筹资金29.8亿元。这表明,全国清理“三角债”的工作已经全面启动运行,进入连环清理阶段。此次全国清理“三角债”工作,从8月31日国务院在京召开全国清理“三角债”工作会议到正式启动,只用了不到20天的时间。各地领导亲自挂帅,统一思想,统一行动,表现了很高的工作效率。各地按照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的要求,抓紧有限的时间进行动员、培训。计委、经委、银行、财政等部门夜以继日地进行拖欠项目审查和清理工作,逐项逐笔地核对项目拖欠情况,力争尽快办完资金注入手续,为清欠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解决三角债要从深层次入手


  解决三角债要从深层次入手


  固定资产投资拖欠清理牵涉范围广,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情况复杂,操作起来难度也相当大。这样一个被视为难于入手的问题在这样短的时间里便顺利启动,主要在于国务院的决心大,工作扎实。北京市清欠办主任孙家骥同志说,1991年9月15日他刚刚从报纸上看到国务院要派检查组到一些地区检查清欠进展情况的消息,没想到第二日一早国务院清欠办的负责同志就来到北京市清欠办了解清欠情况,下午又到工商银行基层办事处检查。孙家骥说:“有国务院领导的决心和国务院清欠办这种雷厉风行、扎实的作风,清欠工作不愁完不成。”


  一些地方的同志在谈到这次清欠工作时深有体会地说,这次清欠同以往相比有改进:一是领导更加重视,准备工作既迅速又扎实。二是清欠方法有改进,先试点后推开,形成拖欠的主要源头找准了。三是清欠措施配套,注入资金、压贷挂钩加上必要的停产、限产,着眼于结构调整。


  三角债


  三角债


  国务院清欠办负责同志介绍说,全国清理“三角债”从9月20日到10月20日为连环清欠期。在这个期限内,各地要继续抓紧清欠资金的注入,特别要抓紧落实自筹资金的注入;同时要督促有拖欠的企业在收到清欠款后,尽快办理偿还欠人款项的手续,使已注入的清欠资金快速运转。各地专业银行也要保证注入清欠资金及时汇给专户,进入连环清欠,不得延误滞留,更不准挤占挪用。这位负责同志特别强调,在全国连环清理期间,各地要树立全局观念,该向省外付款的要及时付款,不许搞地方保护主义,如有违纪要严肃查处,以保证取得更好的清欠效果。


  法院在行动


  法院在行动


  立法


  三角债的大量存在主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一身兼两任甚至多任。合同法第73条为此确立了代位权制度。其主要内容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因企业建设建设项目而产生的三角债不但数量多,而且标的大,法院审理后执行难度也大。特别是在年关岁尾,常有民工以死相逼讨债的事发生,但建筑企业也是苦处没法说,可以说三角债是很多建筑企业的一道难迈的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虽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在司法实务中难度不小,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辨析


  在设计关于“三角债”的最优解的过程中,经济学家们已提出了三种解:


  (1)成立一个“清债中心”;


  (2)把债权转化为股权;


  (3)改革资金市场,建立正常的惩罚制度以确保商业信用的发展。


  首先,经验事实表明:成立“清债中心”,并不必然会解决“三角债”,我们仍然应当弄清,在什么条件下,“清债中心”可以有效地解决“三角债”。


  其次,把债权转化为股权的建议,可以使部分债务锁链迅速消失,但如全社会都采取这种解法,则会产生两个问题:(1)对于净债权企业来说,其出借债务的决策并不等于投资决策,如让债权转化为股权,会引起资源误置,因出借债务决策与投资产权决策应遵循不同的规则与约束;(2)变债权为股权的方案并不能缓解流动资金被占用的问题。


  第三,改革资金市场与建立惩罚制度的解法有赖于企业制度的真正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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